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11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津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民華原 告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