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381號上 訴 人 林勝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因113年度基簡字第381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萬7,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