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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簡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4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葵扇湖觀光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龍輝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基簡字第418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6月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780元(參看本院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61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