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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簡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761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被 告 周志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基隆市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1月1日下午4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