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794號上 訴 人 徐毓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熾超間因113年度基簡字第794號履行買賣合約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