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861號上 訴 人 張綿彪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被 上訴人 張玉鳳
張綿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萬7,800元(依本院卷第135-145頁之基隆市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基隆市○○區○○○路00○0號房屋現值為42萬0,700元、20之7號房屋現值為16萬1,000元,計算式:【42萬0,700元+16萬1,000元】×2/3=38萬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