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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簡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907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盛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抗 告 人即 被 告 唐銘胃上列抗告人與原審原告勤祥興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7月1日所為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