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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勞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金優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仲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濬暘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月1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