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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調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調字第311號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被 告 曾怡潔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曾怡潔清償分期款,然觀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其住所係在新竹縣○○市○○路○段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裁判案由:清償分期款
裁判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