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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1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4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黎進成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當事人與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