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449號原 告 曹程皓被 告 陳重光(即陳進之繼承人)
陳重竹(即陳進之繼承人)
陳一慈(即陳進之繼承人)
在臺最後設籍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
陳宥瑄(即陳進之繼承人)
陳儀(即陳進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間返還學費事件,因被告陳進於訴訟繫屬後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重光、陳重竹、陳一慈、陳宥瑄、陳儀為被告陳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進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7月22日死亡,而陳重光、陳重竹、陳一慈、陳宥瑄、陳儀則為其法定繼承人,為期促進訴訟從而保障原告之訴訟權益,爰依職權命陳重光、陳重竹、陳一慈、陳宥瑄、陳儀為被告陳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