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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1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562號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林庭宇律師被 告 陳守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50號毀棄損壞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688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1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