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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1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604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被 告 謝顯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1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