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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168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684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被 告 楊文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__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日期轉換■送達原告。有__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