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696號上 訴 人 吳文秀原 告 朱孝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6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本院曾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開裁定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