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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169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697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王于華被 告 游鎧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556元,及其中36,168元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