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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766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訴訟代理人 莊馥榛被 告 沈錦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一行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庭 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