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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1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95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莊雪君被 告 林嘉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