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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055號原 告 蘇哲標被 告 許金椿

阮金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擴張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裁判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