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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071號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雅萱被 告 賴長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誤載為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並應於「訴訟代理人欄增列「訴訟代理人陳雅萱(其住所同蘇偉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