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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12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被 告 蔡旻勳(原名蔡馥隆)

蔡聰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附表】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46,933元 自112年7月16日 至112年12月11日 1.65% 自112年8月17日 至112年12月11日 0.165% 自112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 2.65% 自112年12月12日 至113年2月16日 0.265% 自113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0.530%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