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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12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257號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訴訟代理人 洪家偉被 告 王佑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17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