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113年度基小字第138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訴訟代理人 廖美琇被 告 汪美伶上列當事人113年度基小字第138號返還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9時3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書記官 羅惠琳通 譯 蕭絢如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94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3,247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法 官 曹庭毓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
裁判日期:202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