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244號原 告 李佩珍(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李大偉(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李稚康(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林宋送妹(即林瀚璋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所列被告林瀚璋業已死亡,其承受訴訟人林宋送妹,欠缺訴訟能力,經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內補正被告之訴訟能力。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日均合法送達原告,原告等迄今逾期並未補正,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