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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2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2004號上 訴 人 鄭彩霞

鄭國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蓓珣、李蓓琛、李辛茹、李伯皇間請求無權使用土地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688元(6,701元+6,701元+9,565元+6,701元=2萬9,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