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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20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031號原 告 郭金榮被 告 邵永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36號竊盜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507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