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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22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2244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被 告 賴澤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且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