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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小字第 2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2347號上 訴 人 張保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宜萱即喜安護理之家間因113年度基小字第2347號給付照護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萬3,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裁判案由:給付照護費用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