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3,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