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83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0○0號2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之遺產管理人楊正評律師間就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之主張,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應全部贈與原告,而上開遺產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所檢送之遺產稅申報書所載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867,073元,故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共為6,867,073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867,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69,01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