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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巷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真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