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8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