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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80號原 告 陳蔡賜

陳劉素雲上列原告陳蔡賜、陳劉素雲與被告陳純慧間因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