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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7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A04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未成年子女邱芸策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台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7、188號家事裁定選任為邱芸策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行使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請求權,聲請人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請求報酬30,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 條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按之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卷附之程序監理人報酬計算表,爰認聲請人聲請合計30,000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柏宏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