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家訴字第4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