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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基隆市中山區中山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楊坤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宜家即直域建築師事務所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1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0,735元,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570,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1,61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