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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基隆市立體育場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萬1,0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0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附表(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之總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339萬6,465元 1 利息 304萬4,365元 111年12月1日 113年1月4日 (1+35/366) 5% 16萬6,774.64元 2 利息 35萬2,100元 112年7月26日 113年1月4日 (163/366) 5% 7,840.48元 小計 17萬4,615.12元 合計 357萬1,080元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