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林明鼎即林明鼎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立體育場等因113年度建字第5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