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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蔡光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共計1條(詳如附表所示),謹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舊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民國113年10月50日第9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基隆市政府113年11月25日基府教終貳字第1130258900號函(上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於113年10月50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許可變更)等件為憑。核之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係關於「董事、監事人數上下限」事項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組織相關,並不違背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復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抵觸,是其就捐助章程第5條條文聲請變更,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附表:

修訂條文 原條文 第5條 本會設董、監事會,置董事七人或九人,監事一至三人,首屆董、監事由創設人遴聘熱心文教人士擔任之。第二屆以後董、監事由前一屆董、監事會選聘之。董、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5條 本會設董、監事會,置董事九人,監事三人,首屆董、監事由創設人遴聘熱心文教人士擔任之。第二屆以後董、監事由前一屆董、監事會選聘之。董、監事均為無給職。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