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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劉家信即社團法人基隆市武崙和平希望關懷協會之

清算人代 理 人 王勝民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就任社團法人社團法人基隆市武崙和平希望關懷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事審查之審查報告書,以及監事審核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到院,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41條規定,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即民法總則編第2章第1節第1款)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公司法所定股東或股東會解任清算人之聲報、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聲報、清算人展期完結清算之聲請及法院許可清算人清償債務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79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劉家信即社團法人基隆市武崙和平希望關懷協會之清算人,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惟依聲請人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所示,其就任清算人之日期為民國113年6月5日,而聲請人所提上開113年6月5日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尚無從確認係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後」所造具,且聲請人亦應提出監事審查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以及監事審核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準此,本件聲請尚有不合上揭法定程式之缺漏。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本件前開缺漏之法定程式,倘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2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