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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基隆極樂寺法定代理人 蕭淑真代 理 人 蘇麗花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極樂寺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基隆極樂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隆極樂寺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基隆極樂寺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5月6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基隆極樂寺113年度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捐助暨組織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基隆市○○區○○000○0○0○○○○○○0000000000號函、基隆市政府113年7月2日基府民禮貳字第1130032018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核,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隆極樂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4條、第17條所示修正條文,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條、第3條、第21至22條所示部分,係明定章程修訂之法源依據、法人設立之源起、目的及業務項目、文字用語及條次修正、變更登記事項說明、章程通過及修正之施行程序,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該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附表:113年度法字第6號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基隆極樂寺(以下簡稱為本法人)。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基隆極樂寺(以下簡稱為本法人)。主祀釋迦牟尼佛,係屬佛教臨濟宗傳人佛光山星雲大師法脈。 第三條 本法人為達成弘揚人間佛教,以文化弘揚佛法,以教育培養人才,以慈善福利社會,以共修淨化人心之宗旨,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建設佛教道場,護持佛教教育事業。 二、舉辦法會及淨化人心講座、活動。 三、興辦終身學習教育,以教育闡揚正確知見,培養弘法人才。 四、協助社區與教育、文化、慈善團體等,發展公益、慈善事項,並推廣三好運動。 五、與世界各宗教團體交流,舉辦佛教教育、文化、藝術等活動,推動人間佛教。 六、其他符合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法人為達成弘揚人間佛教,以文化弘揚佛法,以教育培養人才,以慈善福利社會,以共修淨化人心之宗旨,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建設佛教道場,護持佛教教育事業。 二、舉辦法會及淨化人心講座、活動。 三、興辦終身學習教育,以教育闡揚正確知見,培養弘法人才。 四、協助社區與教育、文化、慈善團體等,發展公益、慈善事項,並推廣三好運動。 五、與世界各宗教團體交流,舉辦佛教教育、文化、藝術等活動,推動人間佛教。 六、興辦佛學院,培養佛教國際弘法人才。 七、其他符合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 財產之處分,僅於財產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 三、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第十四條 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 財產之處分,僅於財產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 三、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第十七條 各項收入及捐款除零用金外,均應以本法人名義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 第十七條 本法人各項收入,除辦理目的事業外,得用於海外弘法及捐助星雲大師創辦之財團法人私立佛光大學、財團法人南華大學、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均頭國民中學等教育及慈善、體育團體或其他公益團體。 各項收入及捐款除零用金外,均應以本法人名義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 第二十一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一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但經董事會議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歸屬同法脈、同性質之寺廟團體。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決議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行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訂時同。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