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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顏佳伶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佳伶(原名顏貞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前1日(即113

年10月28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1,747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⑵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約定書。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