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祝莉婕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蘊瑞間返還委任管理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