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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許孝堂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良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