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素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素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杜素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078元,應繳裁判費
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