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張連友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凱瑋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張連友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凱瑋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