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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9號原 告 天璽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璽年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蓁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