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9號原 告 周世綸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莉鈴等人間因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於99年10月25日簽訂買賣契約買賣時,每坪為新臺幤(下同)32萬7,135元,故不宜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茲限原告於文到7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如:提出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補正提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