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李錦燦被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之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