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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唐肇澧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1,311元(含本金1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113年6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1,311元),應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4-06-14